畢業生為何戴帽子和穿學士袍?法官為何穿法袍?
目錄
- 12世紀與學士袍的起源
- 學士袍的標準化
- 學士袍的演變
- 穿戴學士帽的起源
- 學士帽的演變
- 畢業生拋帽子的傳統
- 法官穿戴法袍的起源
- 法官法袍的顏色與變化
- 英國與美國法官的穿戴傳統
- 法官穿戴法袍的現況
🎓 12世紀與學士袍的起源
學士袍的穿戴傳統可以追溯到至少12世紀,那是歐洲創立第一所大學的時候。當時的學者們大多是牧師或有志成為牧師的人,所以對於衣著的奢華並不鼓勵。因此,最初學者們的穿著與平民之間幾乎沒有什麼區別,只是學者和牧師通常穿著非常樸實的衣服。學者們的服裝只是簡單實用,最初的大學沒有自己的教學樓,所以課堂通常在附近的教堂中進行。他們簡單的袍子和外套可以保持他們在古老的教堂建筑中保持溫暖,帽子能夠在他們外出時防止風雨。學術服飾的最早標準化是在1222年的牛津公會議上,Stephen Langton發表的一項法令的副產品。在該法令中宣布,所有牧師都應該穿一種袍套,這種長披風通常穿在一件袍子上。很快,這就成為了學者的一個標誌,新成立的大學出于上述原因而採納了這一標準。然而,一段時間以後,教會(在學術場景之外)的牧師們逐漸少穿這種長袍。到了1321年,這最終導致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規定學士,碩士和博士必須穿著素色長袍。到了都鐸王朝時期,牛津和劍橋大學的學術服裝基本上確定下來。逐漸地,人們開始穿著更舒適的版本,保留了袍子的款式,但沒有了厚重的外層。至於顏色,一直保持簡單,通常是黑色。直到18世紀後期,特定的顏色才被指定代表特定的研究領域。
🎓 學士袍的標準化
學士袍的標準化始於1222年,在牛津公會議上,Stephen Langton下令所有牧師穿著一種長披風。這種披風在當時被認為是學者的標誌,因此新成立的大學紛紛採納了這一穿著習慣。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教會(在學術場景之外)的牧師開始越來越少穿這種袍子。到了1321年,葡萄牙的科英布拉大學規定所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必須穿著素色的長袍。到了都鐸時代,牛津和劍橋大學的學士袍基本上確定了這種標準。這種標準定義了學士袍的整體款式和形狀。
🎓 學士袍的演變
隨著時間的推移,學士袍逐漸演變為更加舒適的版本,保留了袍子的款式,但去掉了厚重的外套。學士袍的顏色在設計上一直非常簡潔,通常為黑色。直到19世紀末,特定顏色才開始被指定代表特定的研究領域。然而,這些標準在不同國家和不同大學之間存在差異。
🎓 穿戴學士帽的起源
學士帽的命名源於其形狀類似磚匠用來攜帶灰漿的平板(稱為“hawk”)。學士帽就是一個方形的平板,固定在一個頭巾上,頭巾的中心綴有一個俏皮的流蘇。一些歷史學家認為學士帽是罗马天主教神職人員、學者和教授常戴的biretta的後裔。而biretta則可能源自平民戴的pileus(無邊帽)。在1311年的貝加莫公會議上,教會首次命令戴上這頂帽子,並漫延至各地成為公認的神職人員的頭飾。到了15世紀,學士帽已經成為許多學者等人的標準服飾。最初,學士帽除了流蘇之外通常不是無裝飾的。早期的版本可能會有精美的刺繡和裝飾。在一些大學的早期歷史中,學士帽僅保留給那些取得“碩士”或“博士”頭銜的人穿戴。
🎓 學士帽的演變
由於學士帽與學士袍以及學術成就相關,學士帽成為了學術場合的代表。然而,學士帽的形式逐漸演變,並且現在的學士帽通常沒有太多裝飾,除了流蘇之外。學士帽在設計上越來越簡化。
🎓 畢業生拋帽子的傳統
畢業生在典禮結束時將他們的帽子拋上空中的傳統在近代才開始。最早的已知例子是在1912年在美國馬里蘭州安納波利斯的美國海軍學院。關於他們這樣做的原因有一些相互矛盾的說法,但一般的故事是因為學院決定在畢業典禮上向他們授予軍官帽。因此,畢業生們在畢業時把他們的水手帽扔到空中,並郑重地戴上軍官帽。遺憾的是,這個故事的準確性以及它如何在其他大學間傳播開來已經被歷史淹沒了。也有可能是因為畢業典禮結束後,帽子再也沒有用了,可以興高采烈地扔東西,這樣做起來有趣。不管怎樣,從中世紀修道院的學術裝束,這種裝束基本上只是歐洲某些地區的大部分人穿著的異化版本,到現今高中體育館裡的畢業典禮,帽子和袍子一直以來都代表著學術成就,且這一傳統看上去還不會很快消逝。
🎓 法官穿戴法袍的起源
法官穿戴法袍的習慣與學士袍相似,起源於英國的傳統。事實上,在Edward II統治期間(1327年至1377年),這已經成為英國法官的標準制服。正如之前提到的,這種服裝在學術場合中已經成為標準服裝超過一個世紀,同時在其他場合也被穿戴。例如,這種服裝也適合在皇家法庭參觀時穿著,所以法官在法庭之外穿著法袍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在當時,英國法官的法袍的顏色不是黑色,而是分為三種顏色:夏季穿紫色,冬季穿綠色,特殊場合穿緋紅色。法官通常會從國王那裡獲得這些法袍的材料。然而,在1635年出現了有關哪種法袍應該在什麼時候穿戴的新指南,其中建議法官在冬季穿戴黑法袍帶毛皮飾邊,在夏季穿戴帶有粉紅色緞帶的紫色或緋紅色法袍。到了18世紀中葉,英國法官在審判刑事案件時通常穿著緋紅色法袍,搭配黑色的圍巾和緋紅色的披風;而在審判民事案件時,他們通常穿著黑色絲質法袍。美國的法官們最終從英國借鑑了這一傳統。實際上,在革命後,這一問題引起了托馬斯·杰斐遜和約翰·亞當斯之間的辯論。杰斐遜認為美國法官應該與英國的傳統保持距離,只穿西裝出庭。而作為一名律師的亞當斯不同意,他希望法官繼續穿戴英國法官的袍和假髮。最終達成了一個折衷,新成立的美國法官應該穿法袍而非假髮。然而,現在美國最高法院甚至沒有要求法官在法庭上穿法袍。儘管如此,大多數法官仍然如此,有些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