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析:诈骗罪
目录
- 概述
- 诈骗法 (Fraud Act)
- 骗取表达 (False Representation)
- 隐瞒信息导致诈骗 (Fraud by Failure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 滥用职权作诈骗 (Fraud by Abuse of Position)
- 其他与诈骗相关的罪行
- 贿赂法 (Bribery Act)
- 偷盗法 (Theft Act)
- 虚假账目 (False Accounting)
- 公司欺诈的法律责任 (Corporate Liability for Fraud Offenses)
- 公司董事虚假陈述 (False Statements by Company Directors)
- 文件隐瞒 (Suppression of Documents)
- 勒索 (Blackmail)
- 总结
诈骗法、贿赂法和偷盗法解析
在今天的讲座中,我们将涵盖诈骗以及其他相关的罪行,例如贿赂。近年来,这些罪行的侦破变得更加容易,因为几乎全部纳入了法定法律的范畴。首先,我们将重点介绍2006年制定的《诈骗法》(Fraud Act),然后转到2010年的《贿赂法》(Bribery Act),以及包含在1968年的《偷盗法》(Theft Act)中的其他罪行。让我们一起开始探讨诈骗,学习《诈骗法》的实质内容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些核心原则,并熟悉这些概念,因为你可能需要在问题解答的背景下应用这些原则。首先,让我们来讨论诚实。诚实是诈骗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我们可以简单地运用1982年的高桌案判例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诚实,也就是说,根据合理和诚实人的标准,这个行为是否诚实是一个客观的测试标准。如果符合这个标准,我们还需要询问被告是否认识到合理和诚实的人视其行为为不诚实,并由此引入了主观因素。所以,每当我们提到与诚实有关的表达式,我们基本上是在应用这个高桌案的测试标准。接下来,诈骗法还谈到了收益和损失的概念。在2006年法案第5节中对其进行了更详细的定义,但从我们在这里的目的来说,它可以包括金钱、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它不一定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的。当我们谈到“待执行的事物”时,我们可以考虑公司的股份之类的东西,所以它有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涵盖了在诈骗行为中可以获得和丢失的东西的概念。而“收益”也包括保留你已经拥有的东西,所以它并不仅仅意味着实际上获得一些有形或无形财产,也可能意味着不付出应有的东西,与此类似,如果你签署了一份合同,则可以不用担心为那顿饭付款,所以你可以看到诈骗如何以这样的方式运作,你不一定真正获得什么有形或无形的财产,而只是没有得到本来应该得到的东西。我们还会谈到一些关于意图的内容。这可以是直接的意图,但也可以更进一步,包括几乎可以肯定的后果。所以意图仍然是一个相当高的测试标准,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必要求对方直接要做某事才能成立意图。诈骗法第一节基本上阐明了关键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含在第二、三和四节中。现在我们逐一讨论这些内容。首先是第二节的虚假陈述,这种犯罪的事实部分是被告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心理元素则涉及到被告的不诚实行为。回想一下高桌案选择,就是说被告对虚假陈述的真实性一直心知肚明。此外,他还要有故意获利或造成损失的意图。这里我们将之前提到的基本要素应用于虚假陈述的案件,值得强调的是,陈述本身不一定要是明示陈述,也可以是含蓄陈述。这是一种行为罪,所以不依赖于受害者实际上采取行动对虚假陈述做出回应,如果被告自己发表虚假陈述就足以定罪。第三节是隐瞒信息导致诈骗,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行为部分和心理部分。行为部分是简单的被告不披露信息,但他有法律义务披露,重点在于必须有法律义务披露该信息。被告的心理部分是他有意获利或造成损失。这比较简单,法律义务可以来源于多种渠道,例如法律法规、合同、受托关系甚至可能延伸到特定行业内的惯例等。最后还要说一句的是,即使被告未意识到自己有法律义务采取行动,他也可能承担责任,从而为这种严格责任犯罪设立了依据,即使他对自己没有意识到的法律义务感到意外,也仍然可以定罪,这属于我们对意图解释的一种方式。第四节是滥用职权作诈骗,所谓职权,就是指对他人拥有的受信任的职责。《诈骗法》第四节以特定的术语描述了这一概念,基本上涉及到了受信任的职责,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滥用对他人的信任职责,那么他的滥用行为必须是不诚实的,并且意图获利或造成损失。再回顾一下我们之前讲过的关键要素。在讲完我们还要提到《诈骗法》的其他罪行时,我们提到了第六节和第七节,这包括了一系列与实施诈骗行为相关的物品,也就是说,用于实施《诈骗法》下的犯罪行为的工具。这一点在阐明这部法案的背景时非常重要,因为计算机在日益广泛地被用于进行诈骗。因此,当我们谈到拥有、生产或供应物品记录时,这也可能包括特定的计算机软件,因此,如果一个人与这种软件有关,就可以根据第六节和第七节对其进行定罪。最后,我想提及的一个犯罪是《1968年刑法》中的敲诈勒索,尽管《诈骗法》已经从1968年的《偷盗法》中删除了一些罪行,并使其更加现代化,但仍然存在重要的回溯要素,值得我们注意,并且在解决与该领域有关问题时应予以重视。我们有虚假账目,这在第17节中有所描述;还有关于公司诈骗的法律责任,在第18节中有所规定,因此不仅自然人可以因诈骗受到起诉,法人格也可以;第19节涵盖公司董事的虚假陈述;第20节涵盖文件隐瞒;最后,对于敲诈勒索,我们有《1968年偷盗法》第21节。敲诈勒索的行为部分是使用“威胁要挟”的古老用语,而心理部分涉及以获取自己或他人利益为目的,或者对他人造成无形的损失,因此这在应用到敲诈勒索时还是使用了类似于《2006年诈骗法》的表达方式。然而,在第21节中还存在一项敲诈勒索的辩护手段,只要要求有合理依据并且威胁是相称的,那么如果一个房东试图勒索一位租户,只要房东有合理的理由并要求合理(例如要求租户搬出物业),只要做到合法合规,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这涵盖了诈骗的一些细节,并且概述了贿赂的基本情况,希望能给你一些提示,还介绍了在学习刑法时可能与之相关的其他罪行。在考试中必须涵盖这个领域,如果你有机会携带法典,你就有必要在使用它时主要依赖它,因为它清楚地列出了你需要涵盖的所有主要罪行的行为和心理元素。希望你喜欢本讲座,如果喜欢,请点赞和订阅以获取更多未来的内容,如果有任何问题,请在下方的评论栏中提问。非常感谢观看,我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