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义务的概念和要件
目录
- 义务的概念和要件
- 义务的来源
- 民事义务和自然义务的区别
- 法定时效和特殊规定
- 实体要件
- 正面主体和被动主体
- 对象或行为
- 法律关系或法律纽带
- 债务的形式
- 定义义务、权利和诉讼诉讼的区别
义务的概念和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156条的规定,义务被定义为一种法律上的必要性,要么给予,要么做,要么不做。当你被要求定义义务时,你的定义应该基于《民法通则》第1156条。这意味着债务人如果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法律救济措施。根据民法典,有两种类型的债务。第一种是所谓的民事债务,它指的是给予债权人(也称为债权人)根据法律在法庭上强制执行履行的义务。换句话说,如果债务人未能遵守义务,债权人有法律救济措施之一是在法院提起诉讼。除了所谓的民事债务类别之外,还有另一类债务,它们被称为自然义务。自然义务基于行为的自愿性。也就是说,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自然义务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然而,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那么他就不能再追回由于自然义务而交付或提供的东西。举个例子,根据法律,如果一项义务基于书面合同,那么该义务将在10年内失效。假设今天债务人借了钱,并且合同是书面的,而债务人的借期是在2020年12月25日,如果在2020年12月25日债务人没有偿还,那么从义务到期并应履行的时间开始,债权人有10年的时间来寻求法律救助或在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10年过去了,债权人没有在法庭提起诉讼,那么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过期,也就是说,10年之后,债权人不能再在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假设尽管债务已经过期,债务人仍然愿意支付债务给债权人,债务人能够追回他已经支付或提供的东西吗?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债务不再是按照义务履行的义务处理,因为它已经过期,但债权人于10年内未能执行他的权利后,它成为我们所称的自然义务。在自然义务的情况下,请记住,其本质是自愿性的,所以一旦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债务人就无法再追回他已经支付或提供的东西。在债务中有所谓的基本要素或要求,它们是义务的基石。在这些要素中,没有其中之一我们就没有义务。那么什么是义务的四个基本要素?首先,你有出借人或债务人。其次,你有权利人或债权人。然后第三个要素是我们所谓的对象或交付,即债务的主题。第四个要素是法律纽带或法律关系,换句话说,这是效果引起的或义务的源头。举个例子,假设D借钱给C,那么C就是债权人,他有权要求履行债务。另一方面,D是被动主体或债务人,他有义务偿还债务,现在有债务的货币数额,让我们说是100,000菲律宾比索,那么合同或约定就是造成债务的法律纽带或法律关系。因为这是D获得债务,向C支付100,000菲律宾比索的原因。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57条,债务的五个来源包括法律、合同、准合同、法定立约(犯罪或侵权行为)以及准侵权行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它们都可以成为债务的来源。